政协委员呼吁加快中医药立法促进中医药发展
作者:admin 来源:新华社 点击:1190次 更新:2011-06-01
中国政协委员于文明、傅世垣,龙志贤等在十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期间提交议案,建议国家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以促进中国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中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对之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但从总体上来看,中医药领域的法制建设与其他领域相比,还是相对滞后,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而且,现行的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以规范管理为主,对中医药的保护、扶持、发展体现不够,特别是在管理上对中医药的特殊性考虑不够,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发挥。对此,中医药行业内外不断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专门的法律制度,有关领导同志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注。因此,应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的综合性中医药法律,依法规范中医药各项工作,保障中医药健康发展。
传统医药立法中国已经落后
于文明介绍,目前世界上已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92个国家颁布了与草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了对传统医药单独立法管理。中国虽然在中医药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医药立法明显滞后于国际发展。
一方面,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专门法律,不能全面统筹、调整中医药事业发展。2003年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医药条例》,依法保障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中医药条例》也显现出一些不足:一是《中医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较低;二是《中医药条例》调整的范围还比较窄,其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够;三是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此外,中国现行的与中医药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约10余部,内容分散,不系统,如中医师的管理在《执业医师法》中、中药的管理在《药品管理法》中、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中,没有形成系统的中医药法律框架。
另一方面,传统知识保护特别是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而中国还没有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现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只对中医药创新保护做了规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基本没有体现。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颁布至今已近20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变化,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目前处于不明确状态,执行效率低,保护措施不健全,中药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挑战。
于文明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与中国作为中医药大国地位的不相称,而且也影响了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因此必须加快中医药法制建设的进程。
尽快立法是中医药发展的需要
于文明认为,制定中医药法有利于确保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首先,制定中医药法是维护人民健康的需要。人类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和有限支付费用的矛盾,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各国都在探索解决途径。在这种形势下,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举措,许多国家都在鼓励发展和应用传统医药。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药费用也呈快速增长态势,“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十分突出。考虑到中国既有西医又有中医的国情,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保健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中国13亿人口,特别是8亿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制度和措施,在具体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时,易出现因人而异的状况,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导致各地区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于文明认为,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中医药在保障全民医疗卫生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制定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需要。中国是传统医药的发源地之一,是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始终保持领先的地位。中国的中医药管理与法制建设经验对世界各国产生了积极影响,有些国家在制定传统医药有关法律法规时,借鉴和汲取了中国中医药的管理经验。但是,中国中医药的立法从制定国家专门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滞后于其他国家。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传统医学全球战略决议》中,世界卫生组织敦促会员国根据既定的国家立法和机制,酌情制定和实施关于传统医药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支持适当使用传统医药并根据本国情况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健体系。于文明说,面对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药领域的领先地位,迫切需要中国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律。
第三,制定中医药法是保证中医药传承和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需要。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的传承出现弱化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经验的传承缺乏长效、稳定的制度保障,一些中医药的独特、有效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未能得到很好的传承,有的濒临失传。
另外,中医药传统知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被不当占有、使用的现象屡屡发生,如“青蒿素”知识产权流失、有些国家将中药方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生产或中药产品等,再加上中药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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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对之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但从总体上来看,中医药领域的法制建设与其他领域相比,还是相对滞后,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而且,现行的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以规范管理为主,对中医药的保护、扶持、发展体现不够,特别是在管理上对中医药的特殊性考虑不够,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发挥。对此,中医药行业内外不断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专门的法律制度,有关领导同志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注。因此,应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的综合性中医药法律,依法规范中医药各项工作,保障中医药健康发展。
传统医药立法中国已经落后
于文明介绍,目前世界上已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92个国家颁布了与草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了对传统医药单独立法管理。中国虽然在中医药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医药立法明显滞后于国际发展。
一方面,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专门法律,不能全面统筹、调整中医药事业发展。2003年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医药条例》,依法保障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中医药条例》也显现出一些不足:一是《中医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位阶较低;二是《中医药条例》调整的范围还比较窄,其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够;三是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此外,中国现行的与中医药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约10余部,内容分散,不系统,如中医师的管理在《执业医师法》中、中药的管理在《药品管理法》中、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中,没有形成系统的中医药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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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颁布至今已近20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变化,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目前处于不明确状态,执行效率低,保护措施不健全,中药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挑战。
于文明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与中国作为中医药大国地位的不相称,而且也影响了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因此必须加快中医药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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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明认为,制定中医药法有利于确保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首先,制定中医药法是维护人民健康的需要。人类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和有限支付费用的矛盾,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各国都在探索解决途径。在这种形势下,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举措,许多国家都在鼓励发展和应用传统医药。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药费用也呈快速增长态势,“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十分突出。考虑到中国既有西医又有中医的国情,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保健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中国13亿人口,特别是8亿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制度和措施,在具体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时,易出现因人而异的状况,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导致各地区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于文明认为,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中医药在保障全民医疗卫生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制定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需要。中国是传统医药的发源地之一,是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始终保持领先的地位。中国的中医药管理与法制建设经验对世界各国产生了积极影响,有些国家在制定传统医药有关法律法规时,借鉴和汲取了中国中医药的管理经验。但是,中国中医药的立法从制定国家专门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滞后于其他国家。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传统医学全球战略决议》中,世界卫生组织敦促会员国根据既定的国家立法和机制,酌情制定和实施关于传统医药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支持适当使用传统医药并根据本国情况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健体系。于文明说,面对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药领域的领先地位,迫切需要中国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律。
第三,制定中医药法是保证中医药传承和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需要。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的传承出现弱化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经验的传承缺乏长效、稳定的制度保障,一些中医药的独特、有效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未能得到很好的传承,有的濒临失传。
另外,中医药传统知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被不当占有、使用的现象屡屡发生,如“青蒿素”知识产权流失、有些国家将中药方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生产或中药产品等,再加上中药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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